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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团体会员条例
讨论稿
按照《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》第三章第七条的规定本会设立团体会员。
第一条 对象和条件
凡热心开展、热心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卫生、学术、科研、教育或其他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,承认本会章程,接受本会指导,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均可向本会申请作为团体会员。
第二条 入会手续
1.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填写《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》,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,即发给团体会员证书,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2.团体会员单位选派1-2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联系。
第三条 权 利
1.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;
2.优先刊登学术论文和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;
3.免费得到协会《心理卫生通讯》;
4.可要求协会优先给予技术支持与咨询;
5.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学术会议;
6.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四条 义 务
1.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;
2.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;
3.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;
4.按期缴纳团体会员会费。
第五条 会 费
团体会员入会后应及时交纳本年度会费,每年向协会缴纳会费1000元。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
1.设立团体会费专项科目、专款专用;
2.每年向团体会员单位通报专项费用使用情况;
3.用于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;
4.用于举办各种类型专题讲座和开展科普活动;
5.用于本会为团体会员服务的管理办公等费用。
第七条 退 会
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,但应由团体会员单位名义正式提出并退回团体会员证书。团体会员单位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损害本会声誉利益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,收回团体会员证书,造成恶劣影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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