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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
(一)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(二)捐赠。
(三)中国科协拨款。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
(五)利息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
(一)本协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,经费收支
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财经法规和制度。
(二)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
计人员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(三)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
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(四)本协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业务
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