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
(一)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采取适当措施提高人
民的心理健康水平,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;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。
(二)围绕心理卫生学科落实国家优生、优育、优教的三优政
策。
(三)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,促进
心理卫生学科发展
(四)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,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。
(五)编辑、出版、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,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。
(六)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,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。
(七)开设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、心理治疗及兴办实体。
(八)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,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。
(九)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(十)推荐心理卫生科技人才,表彰奖励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。
(十一)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