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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2004-12-06  访问次数:   作者:  

 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

(一)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采取适当措施提高人

民的心理健康水平,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;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。

(二)围绕心理卫生学科落实国家优生、优育、优教的三优政

策。

 (三)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,促进

心理卫生学科发展

  (四)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,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。

  (五)编辑、出版、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,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。

  (六)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,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。

  (七)开设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、心理治疗及兴办实体。

  (八)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,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。

  (九)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
  (十)推荐心理卫生科技人才,表彰奖励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。

  (十一)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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