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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会员


2004-12-06  访问次数:   作者: 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   会员

 

第七条 本协会包括个人会员、资深会员、团体会员、外籍会员。

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

     凡承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,均可志愿申请

为本会会员.

(一)会员

1.高等院校毕业,具备有中级以上心理卫生及相关专业学科

的专业技术职称者。

2.从事心理卫生有关学科的工作,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

者。

3.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的会员,符合以上条

件之一者,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。

(二)资深会员

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、教授、研究员职称,具有学术威望,

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,热心支持协会工作,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。

(三)团体会员

凡热心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学术、科研、教育或其它社会团体

或企事业单位,支持本会工作,具有一定社会影响,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。

(四)外籍会员

外籍心理卫生专家,赞助本协会工作,对我国心理卫生事业有

重要贡献者,或非心理卫生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,赞助本会工作,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(或地区)的心理卫生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。

第九条     入会程序

   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,本会会员二人介绍,由本会委托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、系统分会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,经常务理事会审批,报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。

资深会员由本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,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,由理事长聘任。

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,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发给证书,也可向本协会委托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协会提出申请,经省级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,并报本会备案。

外籍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,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授予证书。

港、澳、台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,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。

第十条 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 (一)会员

  1.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 2.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;

  3.优先在本协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;

  4.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5.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二)资深会员

 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,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,并可免费获取本协会年度活动计划表,学术期刊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。

(三)团体会员权利

1.派代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。

2.取得本协会有关学术资料。

3.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,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

议。

  4.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。

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  (一)会员

    1.执行本协会决议决定;

    2.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
    3.完成本协会和所在专委会委托的工作任务;

    4.按规定交纳会费;

5.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二)资深会员

  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心理卫生工作发展战略、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。

(三)团体会员与会员义务相同(略)。

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协会统一印制。会员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调动工作时,须办理会籍手续。

 第十三条 会员、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,并交回会员证,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,收回会员证。对其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者,需经本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委托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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